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 1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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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2满期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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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3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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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4原位癌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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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且未领取过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