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 1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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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2满期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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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的110%。
- 3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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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 4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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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高发重大疾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安康两全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