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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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2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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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3陆海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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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海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照上述第2.4.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陆海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4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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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节假日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除按上述第2.4.1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2.4.3和2.4.4情形时,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 5意外医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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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 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公费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扣除被保险人从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等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100% 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既没有获得公费补偿,也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等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90% 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 6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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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的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单次入住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六十天为限。每一保险单年度“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 7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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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除按照上述第2.4.1条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的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单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六十天为限。每一保险单年度“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