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还款宝"增值服务条款及细则

(一)订购方式

拨打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555通过人工服务定制"还款宝"增值服务。

(二)收费标准及规则

1、 招商银行信用卡"还款宝"增值服务功能费按户计收,每款增值服务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定制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定制多份同款增值服务,所享受的保障也仅为一份该款增值服务的保障。

2、仅限金、普卡主卡持卡人定制"还款宝"增值服务。

3、"还款宝"增值服务的收费标准:人民币5元/月,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公告为准。

4、"还款宝"增值服务费按月计收。定制服务当月不扣款,次月1日从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5、若持卡人在有效期满前未办理退订手续,该服务将逐月自动续订,并从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账户扣收后续的服务费,以此类推。

6、服务期内,若当期未成功扣除相应的"还款宝"增值服务费,次月1日将安排补扣款项。

7、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还款宝"增值服务,则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保障将提供到原定制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8、所扣取的服务费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9、订制"还款宝"的持卡人,接受招商银行以其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

(三)产品内容说明

1、3天还款宽限期:服务有效期内,若持卡人忘记在到期还款日还款,只要在此后3个自然日内(须在到期还款日后3个自然日的晚24时前)全额还款,视同如期还款,不计算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只要在此期间偿还最低还款额,亦不影响信用记录。

2、附赠意外账单全免:若持卡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招商银行将通过保险赔付,免除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24时信用卡账户的欠款。

3、附赠万元意外慰问金:若持卡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持卡人的继承人另行支付慰问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其他说明

1、服务期间:自持卡人成功订购"还款宝"增值服务的次月1日零时起,至次月最后一日24时止。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则服务将逐月延续,并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以此类推。若连续3个月扣款均不成功,则服务自动停止,后续不再安排补扣款项。

2、信用卡主卡一旦定制本服务,相应附属卡亦自动获得还款宽限3天服务,但不可获赠意外账单全免及万元意外慰问金服务。

3、"3天还款宽限期"服务中,持卡人如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如期还款,请在到期还款日后的第3个自然日晚24时前,即宽限期内,通过以下指定渠道将剩余款项还至欠款信用卡账户内:电话银行还款、本行网上银行转账还款、本行ATM机卡卡转账还款、本行自助存款机还款、本行营业网点柜面现金还款(温馨提示:如您通过便利店拉卡啦等还款途径还款,实际到账时间同还款时间会存在一定延时,建议您适当提前)。宽限期内,通过以上渠道还款视同如期还款。对于已绑定活期账户(如借记卡、财富账户等)自动还款的客户,自动还款的扣款日不可宽限。如在扣款日扣款金额不足,可在宽限期内,通过以上渠道将剩余欠款直接还入信用卡中,亦能享受如期还款待遇。(提示:请勿在扣款日后将剩余欠款存入已绑定自扣的活期账户内,同一账单周期内本行只在扣款日提供自动还款服务,暂不提供自动补扣服务)

4、如持卡人在申请"还款宝"增值服务保障理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招行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招行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5、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还款宝"增值服务保障内容的保险公司,并以网站公告或账单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6、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客户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还款宝"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客户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客户不接受该等修改,客户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客户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7、《"附赠意外账单全免"及"附赠万元意外慰问金"服务细则》请参考如下附件。

"附赠意外账单全免"及"附赠万元意外慰问金"服务细则

(一)功能简述

招商银行同意为所有定制"还款宝"服务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投保永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持卡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承担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24点(以北京时间为准)止,其定制"还款宝"服务的信用卡主卡及该主卡所附带的所有附属卡项下的欠款余额(保险承担的具体欠款范围和免赔金额以下文规定为准),但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招商银行为该信用卡核定的信用额度;若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还将赔付其继承人慰问津贴人民币10000元。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需要对持卡人进行伤残鉴定的,保险公司还将承担该等伤残鉴定的费用。

(二)保障对象

成功定制"还款宝"增值服务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三)保障期间

同持卡人订购"还款宝"增值服务的服务期间。

(四)保障金额

1、"附赠意外账单全免"服务中,保险公司承担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二十四点(以北京时间为准),其定制"还款宝"增值服务的信用卡主卡及该主卡所附带的所有附属卡项下的欠款余额,包括:

(1)截至事故发生日二十四点,已产生的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所有应付款项;

(2)截至事故发生日二十四点,在最近一期账单日后新发生的透支交易(包括已清算的交易、已发生但尚未清算入账的交易,以及预授权交易)及其手续费金额。

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招商银行为该信用卡核定的信用额度。

2、"附赠万元意外慰问金"服务中,若持卡人意外身故,还将赔付其继承人人民币10000元的慰问津贴。若在理赔过程中需要对持卡人进行伤残鉴定的,保险公司还 将承担该等伤残鉴定的费用。

(五)免赔金额

以下金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截至事故发生当日二十四点,持卡人已偿还的款项。

2、事故发生当日二十四点后新产生的信用卡应付款项。

3、超出持卡人信用额度的欠款部分。

(六)保障范围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遭遇身故或残疾。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八)理赔受理

1、若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收到持卡人的完整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赔偿通知,并将保险理赔金中涉及到持卡人的信用卡欠款部分转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指定账户,慰问津贴10,000元及伤残鉴定费用(若有)划至理赔申请人指定账户。

2、申请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两年内提出理赔申请,否则不再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3、完整的索赔资料应包括:

身故保险金
申请单证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
残疾保险金
申请单证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残疾鉴定报告

(九)财务处理

经查核符合赔偿条件的意外保险,将由保险公司向指定账户进行赔付。受益人从保险公司获赔的保险金中,信用卡欠款免除部分金额将直接转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指定账户,用于抵消持卡人的相关欠款,受益人不得挪作他用;慰问津贴部分及伤残鉴定费用(若有)将转入受益人的指定账户,供受益人自行支取使用。

(十)全残定义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第一级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