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隱私政策申明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本行”)承諾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下有關管理個人資料的規定,保障本行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私隱、保密性及安全。本行會確保各職員遵守法例規定的保安和保密標準。本私隱政策聲明訂立旨在列出本行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的政策及實務,以遵守條例中各項條款及條文。

持有個人資料的種類
概括而言,本行持有的個人資料有兩大類,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及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I. 客戶的個人資料:

a) 客戶或準客戶的姓名、地址、職業、聯絡詳情、出生日期、國籍、開戶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及教育程度;
b) 客戶或準客戶的僱主、職位性質、工作年期及月均收入;
c) 客戶或準客戶的財務資料及投資目標/經驗;
d) 本行在延續與客戶正常業務關係中獲得的資料(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行溝通時,本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當中可能以文書形式或電話錄音系統收集);
e) 可透過公開渠道取得的資料。

II. 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a) 僱員或準僱員的姓名和地址、聯絡詳情、出生日期和國籍、其身份證及/或護照號碼及證件發出日期和地點;
b) 在遴選過程中進一步匯集的求職者資料,可能包括從其現任僱主或前僱主或其他來源取得的評介,藉以評估求職者是否勝任有關職位;
c) 本行在延續僱傭關係收集更多關於僱員的資料,可能包括向僱員發放的工資及提供福利的記錄,僱員所擔任的職位、調職及培訓記錄,體格檢驗、病假及其他醫療補償申索記錄及僱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
d) 本行為履行對前僱員的責任或履行某些條例所規定的法律責任而可能保留前僱員的相關個人資料;
e) 可透過公開渠道取得的資料。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

I. 關於客戶及準客戶:

a)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提供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b) 有關資料將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ii) 於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 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 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 進行信用檢查;
(iii) 設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i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見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致客戶的通知(「通知」)(g)段);
(viii) 確定本行對客戶或客戶對本行的欠債金額;
(ix)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討欠款;
(x)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本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 遵守本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份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 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讓本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i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II. 關於僱員或準僱員:

a) 處理受聘申請;
b) 釐定及檢討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
c) 考慮升職、培訓或調職;
d) 評審員工福利和享有權的資格及有關的管理;
e) 為員工出具諮詢証明書;
f) 為員工申領與僱傭直接有關 / 相關的中介人或持牌資格;
g) 監察遵守本行內部規則的情況;
h) 本行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
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個人資料的收集
(i) 在收集個人資料的過程中,本行會向客戶及員工述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可能獲轉交資料的人士的身分類別、查閱及改正資料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本行會向客戶及員工提供一份通知。
(ii) 本行將不會從瀏覽本行網站之客戶收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準確性
本行會實施適當的程序以定期核對及更新所有個人資料,以確保有關資料就使用目的而言是合理準確。倘若本行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含有意見聲明,本行會採取一切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 以確保任何支持該項意見聲明的事實均屬正確。如本行聘用(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 資料處理者,以代本行處理個人資料,本行將採用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個人資料的保留
客戶及/或員工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只要仍可用於收集資料的擬定目的,將予以保留。本行在結束帳戶/ 終止服務後會持有有關的個人資料7年或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期限。

個人資料的保安
本行致力保障所有個人資料,只准許有需要知道並獲授權之員工查閱,透過提供安全的儲存設施,以及在資料存置設備實施保安措施。在傳送敏感性的個人資料時,本行採用加密技術以保障資料安全。如本行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以代本行處理個人資料,本行將採用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作處理的個人資料未獲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個人資料的披露
除非作出有關披露是根據通知及/或銀行受約束的任何法例下容許或規定,否則個人資料不會披露予其他人士。

資料外洩事故的處理
本行會確保一旦發生嚴重違反個人資料保障要求、遺失或洩漏客戶資料事故會作出適當和及時的處理,並視乎情況,向相關監管機構作出報告。

私隱政策聲明的修改
本聲明的內容會不時作出修改。請定期聯絡本行及/或瀏覽本行網站以了解本行最新之私隱政策版本。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
(i) 本行會按照條例的規定,依從及處理一切查閱資料及改正資料要求。
(ii) 要求者需使用私隱專員公署訂明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 OPS003,http://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Dformc.pdf)提出查閱資料要求。
(iii) 本行可按照條例對查閱資料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iv)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可向本行資料保障主任提出。資料保障主任的委任 本行已委任資料保障主任以負責統籌及監察條例及本行保障個人資料政策的遵守情況。本行資料保障主任的聯絡資料如下:

香港中環夏慤道十二號美國銀行中心二十一樓電話:(852) 3118 8888
傳真:(852) 3111 0801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a) 就開立或延續賬戶、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客戶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c) 就持續正常銀行及客戶關係,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時,銀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d) 客戶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i) 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ii) 於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iii) 設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i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g)段);
(viii) 確定本行對客戶或客戶對本行的欠債金額;
(ix)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討欠款;

(x)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本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 遵守本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份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讓本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i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本行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以保密,但本行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 遵守本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份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讓本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i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本行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以保密,但本行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i) 就本行業務運作向本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任何對本行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本行集團成員公司;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v)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據對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行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 本行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1) 本行集團成員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行及本行集團成員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6) 就以上(d)(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行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f) 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本行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本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况(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賬);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g)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行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行爲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行可能把本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2)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3) 本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産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4)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本行集團成員公司;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行及本行集團成員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産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本行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以外,本行亦擬將以上(g)(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g)
(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本行爲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本行可能因如以上(g)(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本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本行會於以上(g)(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本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h)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 查問本行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本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
(v) 就本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爲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删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i)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届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産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h)(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j)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h)(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k)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l)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環夏愨道十二號美國銀行中心二十一樓
電話:(852) 3118 8888
傳真:(852) 3111 0801

(m) 本行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客戶之任何信貸申請。若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本行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n)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