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 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2018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治拒收现金的公告》(公告〔2018〕10号),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宣传标语,或者为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条件。
拒收现金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请社会公众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拒收现金行为,请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近年来,虚拟货币不断地引发关注。目前各类虚拟货币都是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一部分发行者和交易者依托互联网、借助交易平台对虚拟货币进行炒作,更有甚者借助虚拟货币概念,从事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我国已明令禁止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直接交易,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但是,为规避监管,虚拟货币项目团队已开始转向境外开展相关活动,并向国内投资者大肆宣传,鼓吹“一夜暴富”,投资者应高度警惕。请社会公众理性看待虚拟货币,认清投资风险,警惕非法骗局,维护个人资金安全和财产权益。对于各种身披高端技术外衣、号称“国家发行”、承诺高额回报甚至只涨不跌的各类“**币”,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防范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行为对社会和个人危害巨大:
为保护自身权益,防范买卖账户危害,社会公众在使用账户(含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
“手机号码支付”是人民银行为进一步提升跨行支付服务水平,便利客户支付体验,依托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推出的一项新业务。
“手机号码支付”面向个人客户提供,客户通过开户银行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具体视银行的开放渠道),将本人预留手机号码与常用银行卡号关联绑定,即可开通“手机号码支付”功能。一个客户可以使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但一个手机号码只能被一个客户注册;一个手机号码可以关联多家银行的银行卡,但在一家银行只可关联一张银行卡。
“手机号码支付”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一是便捷,仅需提供接收人手机号码即可实现支付转账,免于输入银行卡号等繁琐信息。二是快速,通过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实时完成跨行收付款。
储蓄国债是一国政府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投资者中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不可交易国债。按债权记录方式的不同,我国的储蓄国债分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期限一般为3年和5年,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实际利率。
储蓄国债发行利率固定,且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国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定,利息免税】
储蓄国债发行利率固定,且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认购起点低,发行期次多,业务办理方便】
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起点并以百元的整数倍发售,全年多数月份都有发行,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遍布全国各地约11万个网点均可办理业务。此外,通过部分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网上银行也可办理相关业务。
【变现灵活】
您可按相关规定在到期提前兑取持有的储蓄国债,获得相应资金。当您需要贷款时,可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
多数储蓄国债承销机构允许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认购。代办时,代办人需携带投资者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还需携带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凭证,前往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储蓄国债凭证式与电子式均可办理提前兑取,按照兑取本金数额的1‰缴纳手续费;购买不满半年的不计付利息,半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储蓄国债不能流通转让,只可按照规定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过户交易。
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与国债承销机构可通过事先签订到期委托兑付约定转存服务协议,委托承销机构代其办理指定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到期兑付手续,并将其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该投资者名下的活期、定期或通知存款。
您可登陆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须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安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他人替您办理业务,代理人应出示他(她)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创业创新等幌子,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等。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