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家倍保F款重疾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特色

  • 返还型重疾险的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5年,可保至70岁或80岁(可选)
  • 重疾+轻症,全方位的疾病保障,不同轻症可理赔3次,另有5种少儿特种疾病双倍理赔
  • 若未患重疾,满期生存保费120%返还
  • 身故亦有保障,成年人全保额返还
  • 罹患轻症豁免保险费,体现人性关怀

投保说明

  • 保障期间:保至70岁或80岁(可选)
  • 交费期间:15年
  • 投保年龄:1周岁(含)至51周岁(含)
  • 缴费方式: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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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示例
  • 保险利益
  • 投保提醒
  • 保险条款

投保示例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事主:王先生
  • 年龄:30岁
  • 投保产品:泰康家倍保F款重疾保险产品计划(10万保额,保至80岁)
  • 缴费方式:月缴 429.52元
  • 享有服务:兼具保障与保费返还双重功能,70种重疾+30种轻症可获一次性赔付
案例 保险名称
王先生不幸第15个月先罹患原位癌(轻症),第20个月又不幸患急性心肌梗塞(轻症) 王先生不幸第30个月又罹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疾) 若到王先生80岁年期满健康平安,可拿回所交保费的120% 意外或等待期后非意外身故
重疾保险金 10万元,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第一次患轻症获2万元理赔,继续享有重疾保障; 第二次患轻症再获2万元理赔,继续享有重疾保障
轻症豁免保险费 第15个月以后免交保费
重疾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429.52×12×10×120%=61850.88元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三次理赔后本项责任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4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除倍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一倍重疾保额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5生存保险金

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 向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所交累计保费;

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提醒

Insurance Remind

1投保地区:
全国
2宽限期:
如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效力中止。
3阅读条款: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4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服务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