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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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2轻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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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三次理赔后本项责任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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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 4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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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除倍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一倍重疾保额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 5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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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6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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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
向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所交累计保费;
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