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永享康健”重大疾病疾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特色

  • 保障10种轻症和30种重疾,保障范围扩大,理赔门槛降低
  • 轻症即豁免余下未交保费,客户无后顾之忧,保障依然享有
  • 最高赔付1.5倍保险金额(轻症50%保额 + 重疾100%保额)
  • 满期超额返还保费
  • 赠送《第二医疗意见服务》

投保说明

保障期间: 20年 交费期间: 10年
缴费方式: 月缴 投保年龄: 1周岁至50周岁
分享到:
  • 投保示例
  • 保险利益
  • 投保提醒
  • 保险条款

投保示例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事主:刘先生
  • 年龄:30岁
  • 投保产品:招商信诺“永享康健”两全保险
  • 缴费方式:月交552.78元
  • 享有服务:20年长期保障、轻症、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障、110%保费返还

保障期间,刘先生可以获得以下保险利益:

1身故保障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等待期后很不幸身故了,可获得身故保险金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
2轻症保险金10万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等待期后不幸首次得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轻症疾病(例如原位癌或轻微脑中风),可获得轻症保险金1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且豁免余下未交保险费;
3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后经治疗痊愈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等待期后又不幸首次得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仍然可以一次性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的治疗费用;
4满期保费110%返还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期满时仍然生存就可以拿回满期保险金,即所交纳保费的110%,如果未曾因轻症而豁免保费,则满期金为66333.6*110%=72966.96元;
5
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应当或已经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就不会再赔付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了。此外,刘先生还可以额外免费获得一项独特的增值服务——《第二医疗意见服务》。赠送期同保障期。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1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照下列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或8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28%;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我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方不再承担给付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轻症疾病,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轻症疾病,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4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除此之外,我们还将赠送国内首次引进的《第二医疗意见服务》,赠送期同保障期,保障范围覆盖所有的被保险人。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种类(具体定义见合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提醒

Insurance Remind

1目前新业务受理区域:
上海、深圳、浙江、江苏、四川、山东、湖北、广东、青岛、北京、湖南、江西、辽宁、陕西、河南、重庆、天津
2宽限期:
对续期保险费,本公司提供60日的交费宽限期(自保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阅读条款: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4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服务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