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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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2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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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照下列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或8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28%;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我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方不再承担给付满期保险金的责任。
- 3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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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轻症疾病,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轻症疾病,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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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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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们还将赠送国内首次引进的《第二医疗意见服务》,赠送期同保障期,保障范围覆盖所有的被保险人。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种类(具体定义见合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