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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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之前身故的,我方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项下您方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之后身故的,我方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主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方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将向您方无息退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2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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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仍然生存,我方将按如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C款》项下您方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10%;
(二)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C款》项下您方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28%。
- 3在附加险“招商信诺附加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C款“合同有效期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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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方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
二、特定少儿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少儿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少儿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少儿疾病,我方不承担给付特定少儿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少儿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包含特定轻度疾病(见附表一)和特定早期疾病(见附表二)),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我方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