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 1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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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交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2特种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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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交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本条前一款的有关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