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示例一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事主:王小姐
- 年龄:30岁
- 投保产品:泰康家倍保D款重疾保障计划
- 缴费方式:月缴285元
- 享有服务:兼具保障与保费返还双重功能,42种重疾+10种轻症可获一次性赔付
案例
保险名称
|
王小姐不幸第15个月先罹患原位癌(轻症),后第16个月又罹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疾),经治疗后痊愈,健康生活至满期 |
若30年期满健康平安,可拿回所交保费的120% |
若因非疾病原因身故 |
重疾保险金 |
10万 |
— |
— |
轻症保险金 |
1万 |
— |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第16个月以后免交保费 |
— |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285*12*15*120%=61560元 |
285*12*15*120%=61560元 |
— |
身故保险金 |
— |
— |
返还全部所交保费 |
投保示例二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事主:王先生
- 年龄:30岁
- 投保产品:泰康家倍保D款重疾保障计划
- 缴费方式:月缴349元
- 享有服务:兼具保障与保费返还双重功能,42种重疾+10种轻症可获一次性赔付
案例
保险名称
|
王先生不幸第15个月先罹患原位癌(轻症),后第16个月又罹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疾),经治疗后痊愈,健康生活至满期 |
若30年期满健康平安,可拿回所交保费的120% |
若因非疾病原因身故 |
重疾保险金 |
10万 |
— |
— |
轻症保险金 |
1万 |
— |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第16个月以后免交保费 |
— |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349*12*15*120%=75384元 |
349*12*15*120%=75384元 |
— |
身故保险金 |
— |
— |
返还全部所交保费 |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 1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 2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前,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仍然有效。
- 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终止。
- 4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
- 5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min(交费期间,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投保提醒
Insurance Remind
- 1投保地区:
- 本保险计划仅限在如下地区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中国公民投保:长沙、沈阳、大连、郑州、合肥、上海、昆明、西安、南宁、太原、厦门
- 2宽限期:
- 如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效力中止。
- 3等待期:
-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4阅读条款:
-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5告知义务:
-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