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招商信诺珍爱未来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 1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 2教育年金
-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22周岁、23周岁、2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教育年金。
- 3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招商信诺附加启航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1等待期
-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本附加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或者发生相关的症状、体征的,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 2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
- 3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川崎病、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或严重Ⅲ度烧伤,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招商信诺附加启航长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大陆境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而在定点医院实际支出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的,我方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 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100%;
- 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80%;
-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 当我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招商信诺附加启航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津贴保险金
- 1等待期
-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住院的,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的,无等待期。
- 2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为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 (二) 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障疾病导致在医院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为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三)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 1、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 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当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等于600天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3、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不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仅按照两者中金额较高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4、 1)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又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需要进行治疗的,我方仅给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2)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非保障疾病,我方仅给付因保障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