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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间: | 保至终身 | 交费期间: | 10年、15年 |
|---|---|---|---|
| 投保年龄: | 10年缴费:1周岁至47周岁(男性) 1周岁至50周岁(女性) | ||
| 15年缴费:1周岁至45周岁 | |||
| 缴费方式: | 月缴 | ||
| 投保信息 | 基本保险金额 |
交费方式 |
每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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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疾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10万 | 月缴 | 468.79元 | |||
| 保障利益 |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王先生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 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我方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主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高发恶性肿瘤,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外,另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10万。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王先生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3万。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我方对每种特定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对三种特定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每种特定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我方累计给付三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王先生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我方将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确诊特定轻症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保障继续有效至终身。 身故保险金:如果王先生在等待期后身故,我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受益人10万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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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服务 |
大病管家高端版:如果王先生确诊合同约定的重疾,我们将为王先生提供大病管家服务:知名三甲医院门诊预约、住院、手术协调,国内外权威医院专家第二诊疗意见,美国、新加坡优质医院就医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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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信息 | 基本保险金额 |
交费方式 |
每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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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疾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15万 | 月缴 | 326.29元 | |||
| 保障利益 |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王先生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 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我方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主合同所约定的特定高发恶性肿瘤,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外,另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高发恶性肿瘤保险金15万。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王先生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4.5万。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达到特定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我方对每种特定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对三种特定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每种特定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我方累计给付三种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王先生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轻症疾病,我方将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确诊特定轻症疾病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保障继续有效至终身。 身故保险金:如果王先生在等待期后身故,我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受益人15万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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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服务 |
大病管家高端版:如果王先生确诊合同约定的重疾,我们将为王先生提供大病管家服务:知名三甲医院门诊预约、住院、手术协调,国内外权威医院专家第二诊疗意见,美国、新加坡优质医院就医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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