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祥云家倍保B款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停售)

产品特色

32种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

满期120%保费返还

缴费短,保期长,安心无负担

同时享有身故保障,保障更全面

高发疾病双倍保障:男性高发癌症(肺癌、膀胱癌、前列腺癌);女性高发癌症(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卵巢癌);儿童特有易发的少儿白血病、双耳失聪、脑炎(脑膜炎)后遗症

投保说明

  • 保障期间:保至被保险人70周岁
  • 交费期间:20年
  • 投保年龄:成人(18-40周岁);少儿(0-17周岁,含17周岁,0岁必须出生满30天且已出院)
  • 缴费方式:月缴(首期缴纳1个月保费)
  • 以上概述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照保险合同,并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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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条款

投保示例1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事主:王先生
  • 年龄:30岁
  • 投保产品:泰康祥云家倍保B款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 缴费方式:月缴367.64元
  • 享有服务:满期120%保费返还、电话投保,免费快递保单

人生未来的40年中,王先生可获得的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
患合同所列32种大病,如交费不到20年,可获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如交费满20年后,可获1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种疾病保障
患肺癌、膀胱癌、前列腺癌,如交费不到20年,在上述1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还可再获10万特种疾病保险金。如交费满20年后,在上述12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还可再获12万特种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障
若交费不到20年不幸身故,可获10万元身故保险金。若交费满20年后不幸身故,可获12万元身故保险金。
4满期生存保障

70周岁时,可领取累计已交保费的120%,共计105880.32元。

以上概述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照保险合同,并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

投保示例2

  • 事主:黄小姐
  • 年龄:30岁
  • 投保产品:泰康祥云家倍保B款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 缴费方式:月缴346.71元
  • 享有服务:32种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高发疾病双倍保障

人生未来的40年中,王小姐可获得的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
患合同所列32种大病,如交费不到20年,可获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如交费满20年后,可获1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种疾病保障
患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卵巢癌,如交费不到20年,在上述1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还可再获10万特种疾病保险金。如交费满20年后,在上述12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还可再获12万特种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障
若交费不到20年不幸身故,可获10万元身故保险金。若交费满20年后不幸身故,可获12万元身故保险金。
4满期生存保障

70周岁时,可领取累计已交保费的120%,共计99852.48元。

以上概述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照保险合同,并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

投保示例3

  • 事主:王小明
  • 年龄:3岁
  • 投保产品:泰康祥云家倍保B款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 缴费方式:月缴172.9元
  • 享有服务:特定产品,量身定制、保费分期付,交费灵活

人生未来的67年中,王小明可获得的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
患合同所列32种大病,如交费不到20年,可获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如交费满20年后,可获1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种疾病保障
患少儿高发白血病、双耳失聪、脑炎(脑膜炎)后遗症,如交费不到20年,在上述1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还可再获10万特种疾病保险金。如交费满20年后,在上述12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上,还可再获12万特种疾病保险金。少儿年满18周岁,高发重疾可自动转换为成人重疾(男性为肺癌、膀胱癌、前列腺癌,女性为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卵巢癌) ;若交费不到20年不幸身故,可获10万元身故保险金。若交费满20年后不幸身故,可获12万元身故保险金。
3身故保障
若不满18岁不幸身故,全额返还所交保费。若年满18周岁、交费不到20年不幸身故,可获10万元身故保险金。若交费满20年后不幸身故,可获12万元身故保险金。
4满期生存保障

70周岁时,可领取累计已交保费的120%,共计49795.2元。

以上概述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照保险合同,并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交纳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且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120%

2)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或者被保险人未满18周 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

2特种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交纳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前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向特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投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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