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健人生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特色

  • 保障期灵活选择,保障70岁/80岁/90岁
  • 若无重疾理赔,满期生存保费123%返还
  • 90重疾+50轻症,全方位的疾病保障,不同轻症可理赔5次,另有6种少儿特种疾病双倍理赔
  • 罹患轻症豁免保险费,体现人性关怀

投保说明

  • 保障期间:70岁/80岁/90岁
  • 交费期间:15年
  • 投保年龄:1周岁(含)至最高55周岁(根据所选计划不同,投保年龄上限为42-55周岁)
  • 缴费方式: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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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示例
  • 保险利益
  • 投保提醒
  • 保险条款

投保示例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被保险人:泰先生
  • 投保年龄:30岁
  • 投保产品:泰康康健人生保险产品计划(50万重疾风险保额,50万寿险保额)。
  • 缴费方式及保障期:月缴 1642.1元,15年交,保至80周岁
  • 享有服务:兼具保障与保费返还双重功能,重大疾病+轻症+身故保险金全面保障,轻症豁免保费
保险责任 案例
重疾保险金 轻症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险费 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泰先生不幸第15个月先罹患原位癌(轻症),第20个月又不幸患急性心肌梗塞(轻症) 两次各获赔轻症保险金10万元。 第15个月起豁免保费1642.1*166期=272588.6元
泰先生不幸第30个月又罹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疾) 获赔重疾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若到泰先生80岁年期满健康平安,未发生重疾理赔,可拿回所交保费的123% 给付生存保险金=1642.1*12*15*123%=363560.94元
若到泰先生60岁时不幸身故 获赔身故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Insurance Interest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23%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18周岁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时,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额=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提醒

Insurance Remind

1投保地区:
全国
2宽限期:
如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效力中止。
3阅读条款: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4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服务专线